小美是一名可愛的小姑娘,說起話來眼睛一眨一眨的,很討人喜歡。可是她媽媽卻愁眉苦臉的,擔心女兒下巴上的疤痕越來越深,將來影響整體美觀。原來,小美在快樂幼兒園上中班,上課時因與一小伙伴打鬧被對方抓傷,雖然老師發現后進行了制止,但是小美仍然流了不少血,而且下巴處還留下了疤痕。聽大夫說,如果這塊疤痕不能消失的話,小美在兩年以后就需要做激光手術。
小美的媽媽曾經跟對方小朋友的家長溝通過,對方同意支付小美的醫療費用,可是雙方家長都認為幼兒園需承擔一定責任。在他們看來,如果幼兒園老師注意維護課堂紀律,及時發現孩子們打鬧的苗頭并適時引導和制止,小美就不會被抓傷。但是,在跟幼兒園的交涉過程中,幼兒園始終堅持自身沒有責任,拒絕賠償任何費用。那么幼兒園到底有沒有責任呢?小美的媽媽特意向律師咨詢。
學校應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在教育方面,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承擔著教書育人的重要責任,不但要向學生傳授科學文化知識,更要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在管理方面,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可以依法對違規違紀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在保護方面,學校有義務確保每一名在校學生的安全,不得在危及學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安排學生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如果學校未履行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學生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學生致他人人身損害的,那么,學校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學生越小學校需要承擔的責任越大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不滿8周歲(通常是小學三年級的學生)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鑒于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發展規律和特點,學校要對不同年齡的學生承擔不同責任:
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內受到傷害,對學校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學生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的,首先推定學校承擔責任,如果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過錯責任,有多大過錯就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此外,在校學生受到第三人傷害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應當對傷害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上課老師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孩子們的打鬧,致使小美的下巴被抓傷,除抓人的小朋友要承擔責任以外,幼兒園也需承擔相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根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因此,律師認為,幼兒園把責任全部推卸在孩子身上是不正確的。
小美的家長可以主張的費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在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時,監護人(一般為父母)應代為主張權益。據了解,小美的媽媽已經支付了相關醫療費、來往醫院的交通費,而且還有誤工費等費用,因此,小美的媽媽可以與對方家長以及幼兒園溝通,共同協商如何支付費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律師告訴小美的媽媽,她可以在需要激光治療費用出現時,要求對方家長和幼兒園一次性付清。小美的媽媽說她會把律師提到的相關法律條文打印出來交給幼兒園,然后跟對方協商,實在不行再啟動司法程序。幾天后,律師收到消息,幼兒園已經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小美的醫療費用將由對方孩子家長和幼兒園一次性付清,小美的媽媽非常感謝律師的工作。
安全無小事,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責任保障孩子在校學習、生活的安全,尤其是三四歲的孩子正處在活潑好動、缺乏紀律意識的階段,更需要教師在日常教學中加以教育和引導。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學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開展了日常安全教育、管理行為是否存在疏忽、發生傷害事故后是否及時進行救治,以及學校工作與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是判定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標準。
希望每個孩子都能健康、快樂地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