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無償善意允許搭乘應當減輕司機賠償責任
日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好意同乘出現交通事故,由此產生糾紛的案子。
劉某與郝某是鄰居關系,平日里兩家相處得不錯。2019年8月3日,劉某搭乘郝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出行,但在行駛過程中,因顧某駕駛的小客車超車后立即右轉彎,致使郝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失控發生側翻。盡管雙方車輛未直接碰撞,但造成了較為嚴重的交通事故,郝某與乘車人劉某均受傷。該事故經交警勘查后,認定顧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郝某負次要責任,劉某無事故責任。
劉某因該事故造成兩處十級傷殘,產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82131元。劉某要求自己搭乘的三輪車司機郝某和對方車輛駕駛人顧某等人賠償費用。郝某則表示自身不存在違反交規的規定,且是好意讓劉某搭乘,同是受害者,不應該承擔責任。各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不下,劉某遂將郝某和顧某等人訴至黃驊法院。
黃驊法院審理后認為,顧某超車時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其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持放任態度,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因素,過錯程度較大,應承擔90%的責任;發生事故時雙方車輛并未接觸,反映出兩車之間尚有一定的剎車距離,而對于造成電動三輪車失控側翻的情況,郝某未能及時采取安全措施,應承擔10%的事故責任。但郝某在遇到突發情況采取補救措施屬于被動行為,過錯程度較小,且無償善意允許劉某搭乘車輛的行為也屬于好意同乘行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酌定郝某承擔5%的事故責任,劉某自行承擔5%的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顧某駕駛車輛在投保的交強險內賠償劉某117965元,剩余損失64166元由車輛三者險按90%的責任比例賠付57749.4元,合計某保險公司賠付劉某175714.4元;司機郝某亦依責按5%的比例賠付劉某損失3208.3元。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駕駛人雖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應適當減輕其責任。
本案中,搭乘人劉某與駕駛人郝某系鄰居關系,駕駛人郝某出于友好幫助鄰居,無償、善意的允許劉某搭乘其車輛,屬于好意同乘的范疇,故依據公平原則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應減輕其賠償責任。為好意同乘減責,有助于弘揚優良的中華傳統美德,形成樂于助人的社會風尚,應予以鼓勵和提倡,但是車輛的駕駛人、乘車人也應當提高交通安全意識,避免因好意變成壞事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