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賣房者收到購房款后卻拒不配合買方過戶,法院依法判決賣房者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在某村房屋拆遷改造中,許某和村委會簽訂拆遷協議,將其名下的一套老房子置換為一套60平方米和兩套80平方米的樓房。樓房尚未建成交付時,許某將其中60平方米的房屋賣給了郭某。雙方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約定,乙方郭某一次性把購房款付給甲方許某,將來村里分房時,甲方協助乙方抓鬮、更名、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負擔。簽訂協議當日,郭某將購房款全數付給了許某。
樓房建成后,許某將房屋交付給郭某居住,郭某應許某要求又支付了超出面積購房款、大修基金、物業費等各項費用2萬余元。在村里統一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時,涉案房屋登記在了許某、米某夫婦名下。此后郭某多次要求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許某數次推脫,拒不配合。無奈之下,郭某將許某夫婦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買賣房屋協議》有效及兩人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并訴請許某夫婦支付違約金、承擔相關訴訟費用。起訴后,為防止被告轉移財產,原告向法院申請對涉案房產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支付了保全費。
庭審中,兩被告認可《買賣房屋協議》合法有效,但稱原告未及時交納涉案房屋物業費,影響了他們其他房屋應有的物業服務,提出原告賠償其8000元,便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路北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郭某與被告許某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米某對該協議亦認可,兩被告應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因雙方未約定違約金,故對原告訴請的違約金不予支持,最終判決確認郭某與許某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有效,被告許某、米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和保全費。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案原告依約支付了房屋價款,被告應及時交付房屋并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被告拒絕履行義務時,原告有權采取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