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范,我為你家糧油店送貨受傷,屬于工傷,你得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之間并非雇傭關系,受傷也是因你自己不小心,無權要求我賠償。
是否構成工傷?
是否應當賠償?
且看案情分解,
為你細說端詳。
自備車輛,提供送貨服務
老范經營一家糧油店,
主要從事面粉批發。
由于他本人不會駕駛,
便找到好友老彭,
想請老彭承攬送貨服務。
雙方商議后約定:
老彭自備運輸車輛,
負責面粉搬運、裝車,
直至運輸至客戶處并完成卸貨,
運輸費用為每袋一元,
老范按袋結算費用。
存貨垮塌,不幸砸成重傷
某天,
老彭接到運貨通知,
跟以往一樣先到倉庫取貨。
這次老彭未注意到
面粉堆碼較高,
在用力拖拽面粉袋時,
造成堆放的面粉垮塌,
老彭被砸傷。
事故發生后,
老彭被送往醫院治療,
住院治療39天。
后經司法鑒定,
老彭構成十級傷殘。
協商未果,起訴請求賠償
老彭以受老范雇傭為由,
要求老范承擔賠償責任。
老范認為老彭并非其雇員,
且事故發生系老彭操作不當,
拒絕予以賠償。
老彭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定,
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
但雙方對事故發生都有過錯,
酌定老范承擔60%的賠償責任,
老彭自擔40%的責任。
以案說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本案
本案中,老范只是提出運輸面粉的數量、運送地點,然后按件支付運輸費用;運輸面粉的車輛由老彭自行備置,搬運面粉的方式和人員均由老彭自行決定,因此,老彭與老范之間屬于承攬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老范在倉庫內堆放的面粉過高,存在垮塌的安全隱患。而老彭受到傷害正是其搬運面粉過程中被堆積的面粉垮塌所致,且系造成老彭受傷的主要原因,故老范具有定作上的過失,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老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存在的危險具有正常的判斷能力,其不規范拿取面粉的行為是造成堆積面粉垮塌的原因之一,應自擔次要責任。
法官寄語
生活不易,安全第一。肩上擔子重,且行且珍惜!
承攬也好,雇傭也罷。大家盡責任,社會更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