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9年10月的一天,劉某到大地公司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賠償了劉某家屬相關損失。后經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劉某為工亡。
劉某家屬聯系到相關單位后發現,劉某是與藍天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被藍天公司派遣到大地公司工作,但藍天公司沒有為劉某繳納工傷保險。
“雖然劉某與我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他常年在大地公司工作,你們應當找用工單位大地公司索要賠償。”事故發生后,藍天公司拒絕了劉某家屬的賠償請求。
2020年6月,劉某家屬將藍天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81萬余元。
庭審中,藍天公司提出,事故發生后,劉某家屬已經獲得了肇事司機的賠償,不應當再獲得工亡賠償。
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案中,被告藍天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因用人單位藍天公司未給劉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因此,本案中劉某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藍天公司支付。
對于藍天公司提出的,劉某死亡的賠償責任已經由肇事司機承擔,不能再獲得工傷賠償的說法,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同理,本案中,肇事司機的賠償,不影響藍天公司的賠償責任。
2020年12月,烏市頭區法院判決藍天公司支付劉某家屬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81萬余元。一審判決后,藍天公司沒有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