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治安徽網訊 無證駕駛出事故, 保險公司在理賠后,可向無證駕駛侵權人追償。1月29日,記者從涇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這起追償權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朱某某返還原告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款8萬余元。
2020年3月31日,未獲取相應駕駛資格的朱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與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李某、林某兩人受傷,兩車均有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朱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朱某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了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萬余元,隨后訴至法院,請求向朱某某追償以上墊付費用。
庭審中,朱某某辯稱,其實際上具備駕駛技能,只是未及時將原C1、E駕駛證變更為C1、D,并認為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免除條款未進行釋明,所以要求追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駕駛人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的,保險公司對于已經墊付的保險賠償款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而朱某某辯稱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駕駛機動車需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是相關行政法規明文規定,未取得相應駕駛資質不得駕駛其所對應類型的車輛。因此,該案中保險公司在向受害人賠償后,要求朱某某返還已墊付的保險賠償款8萬余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提示: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機動車成為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沒有取得相應駕駛資質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傷的,即使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在理賠后,也可以無條件向無證駕駛侵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