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中的傷者因骨折、關節脫位而入院,數十日后卻在醫院死亡,誰該為這樣的結果負責?近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通過法院調解,最終多方達成和解,原告獲得44萬元賠償。
法院查明,2019年8月,王某駕車搭載莊某等人與沈某駕駛的貨車相撞,事故造成莊某兩處骨折、一處關節脫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沈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莊某無責任。此后,莊某住醫院進行治療,然而在治療的第43天莊某突然意識喪失、呼吸心搏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死因為雙肺肺動脈主干及分支血栓栓塞。
2020年4月,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莊某的死亡是由于此次交通事故損傷后果及醫院診療過錯行為共同導致的,建議交通事故及醫方醫療過錯行為在患者死亡原因構成中各占50%。
莊某的母親將王某、沈某、沈某駕駛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及醫院一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沈某及保險公司共賠償40余萬元,醫院賠償40余萬元。保險公司理賠后,王某與醫院對于責任分配和賠償數額存在較大爭議,均要求重新鑒定。但由于尸體火化等原因,鑒定機構給出了鑒定不能的答復。
法官根據雙方爭議焦點,客觀說明目前鑒定遇到的阻礙及存在的風險,講明利害關系,耐心細致地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解疑,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醫院賠償25萬元,王某賠償19萬元,案件得以解決。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與醫療事故屬兩種獨立的侵權行為。由于醫院因失職客觀擴大了受害人的損害后果,應按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比例先行賠償。同時,交強險承擔的是駕駛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替代賠償責任,應在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比例的范圍內賠付。法院向原告及被告王某、醫院講解合議庭對案件的理解及認定思路后,原、被告最終達成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