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職工打工所在單位沒有營業執照,工作中受傷索賠往往會難上加難。非法用工現象在社會中屢見不鮮,職工遭遇維權困境,該如何面對?本期的“和你說法”和你說說非法用工的工傷認定與賠償。
2019年5月,邱某到本村的一家五金生產經營企業上班,從事鉚工工作。2019年8月10日,邱某在該企業干活時被機器擠傷,造成右手拇指及食指嚴重受傷。
因協商傷殘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邱某與企業經營者顧某發生爭議,邱某向當地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于顧某的企業未辦理營業執照,2019年11月20日,勞動仲裁委以主體不適格決定不予受理。邱某起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認定與被告顧某之間形成非法用工關系。
案件經法院一審、二審程序,2020年7月10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邱某與顧某之間形成非法用工關系。由于雙方對于賠償數額差距較大,顧某拒絕賠償邱某損失。2020年9月,邱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顧某一次性支付賠償金15.1萬元。2020年10月,邱某委托勞動仲裁委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傷殘等級鑒定申請。2020年12月,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傷殘等級鑒定意見》,認定邱某為九級傷殘。在勞動仲裁委的調解下,邱某與顧某最終達成協議,由顧某一次性支付邱某14萬余元。
評析:在非法用工的定義和認定問題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是指“無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及備案的單位違法用工,或者用人單位適用童工”的情形。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非法用工的主體是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后沒有再領取營業執照、再行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或者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二是用人單位有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三是用人單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實。即非法用工單位無“用工權”而非法用工。非法用工,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認定或者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裁判形式依法認定。本案中非法用工的認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程序判決認定,已經生效。
關于非法用工傷亡的賠償問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有明確規定: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非法用工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一次性賠償所包含的費用項目,即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并規定了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明確了由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鑒定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最后,本案經調解結案,經雙方協商,顧某支付邱某1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