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民事交易行為中,為了保證合同義務的正常履行,當事人往往會設置定金條款作為約束。民法典明確將“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作為定金罰則適用的重要條件。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適用該條款審理了一起定制家具合同糾紛。
2018年11月,薛某委托某家居用品公司設計、生產、安裝全屋定制家具,并支付定金1萬元,家居用品公司向薛某出具了收款收據。2019年1月,雙方正式簽訂《訂單合同》,約定交貨時間為同年3月。
合同簽訂后,家居用品公司突然要求增加總價款,不再給予此前約定的2000元優惠。薛某不同意,并要求退還定金,該公司未作回復。如今時隔兩年,家居用品公司既未交付家具也未退還定金,薛某遂向鼓樓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家居用品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鼓樓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家居用品公司在《訂單合同》生效后既不依約對合同價款進行優惠,亦不依約制作并安裝家具,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向薛某雙倍返還定金兩萬元。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罰則不僅起到了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也在合同履行不能時保障了違約的賠償責任。我國法律對定金罰則有明確規定,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即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且應當實際交付,定金的計算以實際交付的數額為準。
此外,法官提醒,生活中許多人出于信任、便利等因素以口頭形式來約定定金,卻時常因為對定金性質的理解和認定產生分歧而導致爭議。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糾紛,在約定定金時應當采用有形的、能夠固定的形式,且必須明確定金的性質,并由雙方作出認可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