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
東華大學研究生二年級學生郭宏振
在實驗室內做實驗時不慎發生爆炸
造成雙眼、面部嚴重受傷
郭宏振認為
東華大學沒有按照要求
告知學生要佩戴護目鏡等安全規定
對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
應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9日從該案二審判決書獲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東華大學的上訴,維持其需賠償郭宏振162.9萬余元的一審判決。
做實驗時發生爆炸致傷殘
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
2016年9月21日9時許,按照導師要求,郭宏振在東華大學松江校區四號學院樓4114實驗室內,指導兩位研一新生進行氧化石墨烯制備實驗。10時40分許,郭宏振在示范如何向裝有濃硫酸的錐形瓶內添加高錳酸鉀時,突然發生爆炸。事發時,三人均未佩戴護目鏡,也沒有在通風櫥內拉下安全門,導師、安全管理人員等均不在實驗室內。
經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鑒定,郭宏振右眼盲目5級,左眼重度視力損害,構成四級傷殘;面部增生性皮膚瘢痕形成,構成十級傷殘;張口受限Ⅰ度,構成十級傷殘。
郭宏振認為,學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大責任,遂將東華大學告上法庭。
一審后
學校不服提起上訴
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負有教學責任的校方和教師,有義務明確教授實驗的具體步驟、注意事項及危險后果。本案中,郭宏振的導師僅是口頭提醒學生“注意安全”,卻沒有詳細說過危險點,在明知學生未佩戴護目鏡、未拉下安全門時,也沒有作出提示。東華大學明顯違反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發現并制止郭宏振違規帶教,未告知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識和安全防護措施,未針對實驗的危險特性提供護目鏡等防護用具,未有效履行實驗室安全管理職責,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東華大學賠付郭宏振162.9萬余元。
東華大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東華大學認為,郭宏振受傷系其在實驗時操作不當引發,并非學校老師或其他人員造成,因此學校沒有任何侵權行為,請求改判減少賠償責任,表示愿意依照公平原則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學生屬輕微過失
學校屬重大過失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即使郭宏振曾成功完成實驗,他仍是一名在校生,不具備指導他人實驗的充分條件。本案中,作為實驗責任人的導師卻將自己身上的重要職責下放給一個在校生,未能盡心指導實驗關鍵節點的危險性。東華大學未能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對校內規章制度執行不到位,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本案中,郭宏振受傷與其操作不當確實有一定的關聯。但考慮到導師未明確告知實驗的危險性、實驗室也沒有配備必要的護目鏡等事實,法院認為:
郭宏振在事故中僅是未關注反應體系的溫度,為一般過失,且屬于輕微過失。
東華大學則違反了國家和其自己制定的有關實驗室安全制度,屬于重大過失。
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據此,上海一中院于今年9月29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東華大學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