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勞務派遣”,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還成立嗎?近日,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7月,浙江嘉興某環保公司一項目發生爆炸,孫某在事故中受傷。在孫某申報工傷時,環保公司告訴他并非本公司員工,而是安徽某人力資源公司的勞務派遣人員。
由于雙方對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環保公司訴至海鹽縣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無勞動關系。環保公司稱,孫某原來是一家勞務公司派駐過來的員工。環保公司與該勞務公司解除合作之后,向安徽某人力資源公司推薦了孫某,孫某也因此留在了原崗位。人力資源公司向環保公司出具的《派駐人員名單》中有孫某的名字,且其工資一直由人力資源公司發放。因此,與孫某建立勞動關系的應是人力資源公司。
孫某辯稱,自己曾與環保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多處內容均指向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且自己完全不知道有安徽某人力資源公司的存在。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自2019年8月進入公司工作,并按照公司要求簽訂了保密協議,接受公司管理、指示,且孫某的工作屬于公司業務不可分割的部分,但環保公司并未就其與孫某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承擔相應舉證責任。此外,環保公司與人力資源公司成立派遣與接收派遣的關系屬于該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孫某無關。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環保公司的訴訟請求,確認了孫某與環保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環保公司欲通過人力資源公司出具的派駐名單、工資發放明細等證明孫某與人力資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是,工資發放主體與用人單位的確認并不具備必然關系,且從現有證據來看,人力資源公司未曾與孫某就訂立勞動關系進行過磋商,環保公司所提交證據也未能體現孫某知悉環保公司與人力資源公司之間的用工關系。在勞動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單方面確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對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