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王甲和王乙是一對親姐妹,姐姐王甲向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乙按照承諾,將父親的一半房產贈與給自己。
法院查明,2017年6月,兩姐妹的父親到某公證處進行遺囑公證,將名下的一套房產由妹妹王乙一人繼承。公證當日,王乙覺得虧欠姐姐,向王甲出具一份《承諾書》,載明“我與姐姐共同贍養父親,其遺產和債務由兩人共同享有并承擔,義務與利益共承,特此立據”。
然而,父親去世后,王甲并沒有拿到一半的房產,便拿著《承諾書》起訴至法院,要求妹妹將父親的一半房產贈與其所有。王甲表示,從2018年11月到2021年1月,都是自己在照顧父親,已盡到贍養義務,按照《承諾書》約定可分得父親名下房產一半的份額。
王乙則辯稱,王甲在其出具《承諾書》后并未履行贍養義務。姐姐常年居住在余杭,一直以來都是自己照顧陪伴父親較多。2017年4月,父親由于身體原因至醫院住院養老,都是她每天晚上在醫院陪同父親,白天則由護工照料,支付60元/日的陪護費。2018年7月,姐姐沒有了工作,便辭退了護工前來照顧父親,由姐姐全天陪護,并按照120元/日的護理費給姐姐計算護理工資。2021年1月,姐姐了發生交通事故,姐妹兩人辦理了移交手續,并約定父親生老病死概由妹妹負責。
第一次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征求雙方意見,姐妹倆都同意調解。承辦法官告訴兩人,法律上的贍養是指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三者缺一不可。雖然姐姐在父親的贍養上沒有經濟上的支出甚至還收取陪護費用,但兩年多的陪伴是她對父親作出的精神贍養。
在承辦法官的調解下,姐妹倆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房產由妹妹繼承,但給付姐姐6萬元的補償。
承辦法官表示,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老年人對子女經濟供養的要求減少,越來越多的老年人更加注重子女“常回家看看”和陪伴身邊的“精神慰藉”。實現老有所養的同時,更需要做到老有所樂,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都是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老年人保護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法院結合姐姐盡到的部分贍養義務,由妹妹對姐姐進行一定的補償,促成姐妹達成和解,兩姐妹也解開了心結、重歸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