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審理了一起申請撤銷監護權案件。作為監護人的兒子將母親名下房產以1萬元價格賣給自己,還將母親賬戶上存款據為己有。為此,他的兩個哥哥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監護權。
法院查明,被監護人李某系一級精神殘疾人,其與丈夫婚后生育子女四人,丈夫去世后,李某一直與老三章某共同生活,登記在李某名下的房產證、工資卡、老年人補助及殘疾人補助等收入均由章某實際保管。
2018年12月,章某與李某簽訂了《青海省二手房買賣合同》,以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登記在李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并完成了過戶;2019年10月,章某又將李某名下銀行卡賬戶存款117000元轉入到自己名下賬戶內據為己有。2021年6月,李某的長子和次子知曉章某的行為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被告章某在未告知其他監護人的情況下,私自購買被監護人李某名下的房屋,私自將李某名下的存款轉至自己銀行賬戶,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李某的財產利益及其他監護人的監護權,故對于兩原告請求撤銷被告章丙對李某監護資格的訴求予以支持,同時確定除章某外的其他3位子女繼續對李某行使監護權。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果出現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本案是一起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當出現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時,法律規定撤銷監護人資格就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