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與好友聚餐,因過量飲酒導致不幸去世,共同飲酒的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飲酒致死引發的人身損害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
2019年12月27日,周某應王某邀請前往飯店吃飯。聚餐期間,肖某、王某、謝某3人均參與飲酒,袁某等3人未飲酒。周某因王某的勸酒而大量飲酒,沒多久便處于完全醉酒狀態。隨后,大家一同將周某抬至車上,家屬發現其獨自橫倒于后座腳墊上且皮膚發紫,隨即將其送至醫院。而其他人在此期間繼續飲酒。最終,周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司法鑒定,周某符合右室心肌病引起惡性心律失常而死亡,飲酒可以作為右室心肌病發生惡性心律失常的誘發因素。于是,周某家屬將肖某、王某、謝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90余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飲酒帶來的風險應當具有預見性,但其仍放任這種風險的存在,對其死亡有較大的過錯。肖某、王某、謝某存在疏忽,與周某最終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故判令共同飲酒人合計應承擔20%的責任風險:肖某與王某作為飲酒組織者應當對飲酒人員負有一定安全注意義務,故肖某、王某、謝某分別按照8%、8%、4%的比例承擔。袁某等3人未參與飲酒,對周某因飲酒帶來的風險沒有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死者周某自負80%責任、未參與飲酒者無責任的判項;改判共同飲酒者王某、肖某、謝某分別承擔10%、6%、4%的責任。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來,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賠償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其責,因為個人酒量和身體狀況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難準確判斷,故而對飲酒后果本人應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但如果有強迫性勸酒、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或者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情況,“酒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