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自家院子里的樹木意外折斷將鄰居砸傷,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侵權糾紛案件。
法院查明,岳某與卜某系鄰居關系,卜某家靠近兩家院墻處種植有一棵椿樹,直徑約有50厘米。2019年11月13日,岳某在自家院中行走時,被鄰居卜某家折斷的樹枝砸傷。
岳某的妻子到家后,看到岳某倒在自家院里,身上壓著一根樹枝。她將樹枝從岳某身上挪到一邊后,看到岳某頭部流血,便到街上喊人幫忙。在周圍鄰居的幫助下,岳某被送到醫院治療。隨后,岳某家人錄制了一段視頻,顯示岳某家堂屋門前約三、四米處的地上有一塊血跡,血跡周圍散落著樹葉及小樹枝,血跡旁約一米處有一直徑約15厘米的樹枝。經查看事故現場,卜某家椿樹離地面大約8、9米處有一樹枝折斷的痕跡。
經鑒定,岳某系外傷致顱腦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因賠償未果,岳某向鄢陵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卜某辯稱,事故現場沒有第一目擊者,也沒有影像證據證明原告岳某系被其家樹枝砸傷。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產生糾紛的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卜某作為樹木的所有人,無法證明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被告卜某賠償原告岳某14.6萬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雖沒有事故現場的第一目擊者,但根據事后到場人員的證言以及現場影像證據,足以認定原告所受傷害與被告存在因果關系。在此基礎上,被告不能提出證據證明其對樹木折斷致原告受傷不存在過錯,因此,法院對被告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