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探望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變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探望方式。
法院查明,2018年11月,王某與劉某因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婚生子女王小某由父親王某撫養,在不影響王小某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下,母親劉某每周末可探視王小某兩次,節假日可適當延長的滯留式探望方式,除周末和節假日外,劉某還可隨時探望王小某。
2019年5月,王某向法院訴稱,在執行滯留式探望過程中,劉某對孩子灌輸的思想嚴重影響了孩子的生活學習及身心健康,且劉某對孩子照顧能力不足,導致孩子經常生病。現有的探望方式嚴重影響了王小某的身心健康,請求判令改變原探望方式為劉某每半年可探望孩子一次,每次不超過半天,且需由王某家人陪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雙方應當給孩子營造一個溫馨、和睦的氛圍。王某、劉某雖協議約定了劉某探望孩子的時間、方式,但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諸多問題,已經給雙方和孩子都造成了諸多困擾,且給孩子身心健康帶來了不利影響,確有必要進行變更。在父母能夠做到且不至于對子女正常生活產生較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探望子女的時間應當盡量避免占用子女的學習時間,探望的方式以對子女生活產生的影響盡量降低為宜。故依法判決劉某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學習的情況下,每兩周探望王小某一次,每次兩天。
法官庭后表示,探望權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視、看望、交往的權利。父母離婚后,子女也有獲得未直接撫養其的父親或母親對其探望的權利和情感需求,亦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子女造成的感情傷害,這不僅是父母關懷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長的要求,但探望權行使應當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生活安定、不影響學習為前提,本著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依法酌情確定探望方式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