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好心為社區購置兒童滑梯,讓小朋友們有更多的地方可以玩耍,但張某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居然會因此被告上法庭。
張某是江蘇省江陰市某小區的業主,有一個兩歲的寶寶。因小區內游樂設施較少,小朋友們缺少游樂項目,張某就跟小區物業公司的人聯系,提出由其自費為小區添置一套兒童滑梯,供小區業主的孩子免費游玩,豐富小區兒童娛樂生活。
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當天對張某的該提議表示同意,并承諾會為該兒童滑梯騰好地方。沒過多久,張某從網上買了一套兒童滑梯(含腳墊),放置在小區大廈的一樓大廳公共區域內。此后,小區內的孩子們經常會去滑梯玩耍,滑梯區域的衛生以及滑梯的規整等工作則由物業公司負責。
2020年11月,劉某途經該小區一樓大廳時不慎踩到滑梯配套的腳墊,因腳墊下有水漬,導致劉某站立不穩后仰摔倒。摔倒后的劉某被送至醫院治療,診斷為椎體骨折,后經司法鑒定,劉某構成十級傷殘。
劉某認為,是因為物業公司沒有設置地滑的警示標志、沒有清理積水導致她摔倒,張某購買并放置滑梯也存在過錯,因此向江陰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和張某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近20萬元。
庭審中,物業公司認為雖然放置滑梯經過公司同意,但應當由張某設置警示牌,張某方存在過錯。張某則認為,她是出于好心,為了整棟樓小朋友玩得開心而購買的滑梯,不存在盈利目的,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江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在征得物業公司同意后,將自費購置的滑梯游樂設施放置在物業公司同意放置的區域供全體小區業主免費使用,相應游樂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和安全防范等義務依法應當由物業公司負擔。物業公司對于小區大廈一樓大廳地面可能濕滑危險、案涉地墊被踩后存在滑行風險等均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和提醒,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風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過失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依法應對劉某在本案事故中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同時,劉某作為成年公民,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盡量預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時查明路況發現通行地點存在地墊,該疏忽亦是導致其摔倒的部分原因,其自身對于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故依法可以適當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
此外,張某作為小區業主,自費為所在小區購置案涉游樂設施的行為不存在過錯。張某在購置有關設施時是出于改善小區人居環境、便利小區兒童快樂游玩等善良目的,對于本案事故的發生并無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且張某出于便利所在小區兒童游玩而自費購買游樂設施并提前征得物業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揚、表揚并予以保護的社會正能量所在,張某的案涉行為不應該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評價。
據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對劉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張某12萬余元。同時,駁回了劉某對張某的賠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服訴息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律應為社會正能量“撐腰”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標準主要采用過錯歸責原則,即行為人存在過錯方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反之則不應承擔責任。
本案中,雙方對于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爭議性不大,因為物業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業服務的過錯比較明顯,但對于購買案涉游樂設施的張某應否承擔過錯則爭議較大,各執一詞。正如判決書中所說,張某這種好心自費為小區購置游樂設施供公眾游玩的善行善舉不應該被司法認定為存在過錯而給予否定性的評價。相反,本案的判決給張某的這種善行進行“正名”,還張某一個“清白”。
與人為善、與鄰為善,是我國優良的傳統文化,友善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一。在城市小區鄰居之間日益陌生的時代,本案中張某為讓小區兒童有游戲場所而自費購買游樂設施,且其提前征得物業同意以便管理的行為,正是值得弘揚、表揚并予以保護的社會正能量所在。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有義務通過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來培育、引導、弘揚正確的價值導向,為社會正能量“撐腰”。在應否承擔責任這一問題上,法院不因有人受傷而擴大賠償主體范圍,堅決不“和稀泥”,就對與錯、賠與不賠等大是大非問題給出了明確的回應,表明了國家審判機關的觀點和立場,確立了明確的價值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