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法權威不容忽視,法院裁判必須執行,但現實中總有部分人心存僥幸,企圖逃避法律義務,最終只能自食惡果。近日,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院查明,2020年8月,平陽法院對楊某與張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依法判令楊某支付張某9萬元及相應利息。同年,平陽法院又對楊某與趙某請求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案作出裁定,確認調解協議有效,楊某應分期償還趙某3萬元。
此后,楊某一直未履行相應義務,張某、趙某無奈向法院申請執行。平陽法院在執行中發現楊某名下還有一輛江鈴牌汽車、一輛長安牌汽車,遂責令楊某交付兩輛汽車。但楊某在收到責令交付通知書后依舊選擇無視,既未移交車輛也未償還款項。直至刑事立案后,楊某才償還張某、趙某案涉款項并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楊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楊某犯罪后能自首,認罪認罰,且能積極履行還款義務及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楊某名下有兩輛汽車且在刑事立案后主動償還了款項,說明其實際有履行能力,卻選擇了無視法院的裁判文書,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厲制裁。法官提醒,依法及時履行或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任何心存僥幸逃避法律責任的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