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22年6月10日晚上6點,58歲的張先生吃過晚飯,獨自騎上電動車從村里出發,前往附近的高爾夫球場遛彎。該高爾夫球俱樂部地處城鄉結合部,球場西側用鐵絲圍網與外界隔離,球場西側外部是一個居民休閑人行步道。張先生的家人等到凌晨,也不見張先生回來。次日早上7點,張先生妻子報了警。
次日上午11點多,高爾夫球場的巡邏人員在巡視的過程中發現人工湖邊上有衣物和拖鞋,于是向公安機關報警。經捕撈發現,張先生已經溺亡。
經現場勘查,警方確定,張先生是從高爾夫球俱樂部西側鐵絲網的破損窟窿進入球場,步行300多米后到達人工湖。
把張某打撈出來的時候,他的上身是赤裸的狀態,下身只著一條內褲,他的衣物和鞋子都放在岸邊,左手腕上拴了一個小袋子,袋子里有幾個高爾夫球。通過現場勘驗的情況,再結合家屬的陳述,可以判斷張某當時去高爾夫球場是去撿拾遺漏的、沒有回收的高爾夫球。
突聞噩訊,張先生家屬悲痛不已,認為高爾夫球場經營者應對張先生的死負責,要求高爾夫球俱樂部進行賠償。俱樂部則認為,張先生通過不正規途徑進入球場,并自己主動跳入湖中涉險,認為張先生應自擔風險。
張某的家屬起訴到一審法院,要求高爾夫俱樂部承擔50%的賠償責任,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一共84萬余元。
張先生家屬表示,高爾夫球場四周設置的圍網有漏洞,沒有盡到維護保養的義務,沒有設置足夠的安保人員。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未經允許私自進入球場,并跳入人工湖撿球,造成自身溺亡,主觀存在重大過錯;俱樂部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但是措施不符合國家規范要求,應承擔20%的侵權責任。俱樂部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俱樂部一方則表示,張某因私自下水不慎溺亡,雖然俱樂部管理的球場為溺亡事件的發生地,但是張某是在下班時間以不正當方式溜入他人管理的球場,其行為與公序良俗相悖,其也不是球場的服務對象,其死亡結果與一審法院所認定的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國家規范要求,不具有任何因果關系。
張先生家屬則認為,俱樂部承擔的是一種不作為的侵權責任,如果其對圍網進行了維護、沒有漏洞,如果設置了安全可靠的警示牌,如果安保人員能夠及時的巡查或者及時的救援,是可以避免或者是降低死亡結果的發生。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主審法官特別強調,安全保障義務是要有合理范疇的,而非是無限度的。
北京三中院薛妍法官:一審法院引用的國家標準,后來經過我們二審法院審查,它不是一個強制性的國標,而是一個建議性的國標,并且它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在高爾夫球運動過程中有球擊傷人的情況發生,并不是用圍網杜絕人員入內,完成安保的事項。它是一個會員制的經營場所,進場打球的人會有球童和球車跟隨,湖邊也有警戒標志,在通常的情況下,溺水的事件不會發生。張某不是通過球場的大門進入到這個俱樂部內,而是通過穿越鐵絲網,也就是未經球場允許,從西側的鐵絲網破洞中翻到球場內部,他進來以后也并沒有一腳踩入湖中,而是步行了300多米來到湖邊,最后脫下衣服和自己的鞋襪跳入水中,我們認為西側鐵絲網的這個破洞實質上跟最后的損害結果發生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考慮到高爾夫球場的面積特別大,事發的時候是傍晚,俱樂部已經下班了,這個時間如果要求球場保持高密度的值守,在張某發生危險以后進行及時的救助,這顯然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從這幾點來分析,我們認為球場沒有過錯。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高爾夫球場不存在過錯,駁回張先生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
北京三中院薛妍法官:張某溺亡事件確實令人惋惜,其實就是因為幾個球,卻喪失了生命,非常可惜。從這個案子,我們得到提示,首先沒有經過他人的允許,不能采取不正當的方式進入他人的領地,包括自然人的住宅、法人的營業場所,這個行為首先是錯誤的。另外,對于無人看管的水域,一定要樹立預防危險的意識。
(責任編輯: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