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13時30分許,被告謝某駕駛燈光性能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湖南MHCXXX號農用運輸車由龍江方向沿龍高路往高明方向行駛,行至南海區九江鎮龍高路煙南齊力加油站路段由主道駛入輔道過程中,遇由原告兒子趙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沿龍高路輔道對向逆向行駛,兩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及趙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兒子趙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謝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的兒子趙某隨即被送往南海區第九人民醫院進行救治,直到同年10月1日,因搶救無效死亡。事發至今,被告謝某分三次共向原告親屬賠償25000多元,但拒絕支付其他費用。經律師申請調查得知:被告謝某所駕駛的湖南MHCXXX號農用運輸車登記車主為被告劉某,該涉案車輛沒有進行年檢和購買任何保險。另外,原告的兒子趙某事發前已佛山市南海區某工廠連續工作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為此,趙某父母向南海法院起訴索賠,經生效判決確定被告應向原告賠償276976元等。
楊代律師點評:1、交通參與人應遵守交通規則,杜絕酒后駕駛、無牌或無證駕駛;2、車輛轉讓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避免出現類似本案原車主劉某承擔責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