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優先權,是指特定海事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時,以船舶為標的的對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海商法賦予海事債權人的一項特權。根據我《海商法》第21條之規定,享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對海事請求的船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前款第5項規定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