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企業破產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的滯納金是屬于破產公司的破產債權之一,是屬于普通的債權。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對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條件,是否表現為確定價值的債權,是否由第三人為保證,也不論該債權發生的原因,均應列為破產債權。
對于有財產擔保而未能受優先受償的債權可以不通過破產程序受優先清償。但是如果該債權因種種原因未能優先受償,那么對在該債權無異于無財產擔保的債權,視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于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
一、破產債權的特征有哪些?
1、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是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于破產宣告之后,仍得為破產債權;
2、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必須依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平等受償;
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能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并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實際受償。
綜上所述,納稅是企業的義務,如果拖欠稅款,超過一定期限會產生滯納金。現實中有些破產企業經營不善倒閉,對稅務機關來說,滯納金可以當做破產債權,這樣,稅務機關就成為債權人,等企業破產清算完畢后,稅務機關可以優先求償。找法律援助中心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