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律師應當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有關手續。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擔任辯護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接受 刑事 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申訴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代為申訴;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決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代為申訴或起訴。
委托人指名委托律師的, 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滿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一。刑事案件聘請廣東律師委托手續如何辦理: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呈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律師呈交辦案機關。
對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指派律師承辦,但須按規定辦理委托手續。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應辦理收案登記,編號后建立卷宗。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師無法正常履行職務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廣東律師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關系,應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負責人同意,并記錄在卷。
二。刑事案件聘請律師的時間: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須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2)擔任辯護人,須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訴之后;
3)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須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4)擔任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可以隨時接受委托;
5)擔任二審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須在一審判決宣告以后;
6)擔任申訴案件的代理人須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不起訴的決定作出之后;
7)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的,須取得偵查機關的批準;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代為委托的,須在會見時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確認。
委托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在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申訴各階段分別辦理委托手續;也可以一次性簽訂委托協議,但應分階段簽署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