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務罪的刑期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哪些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下列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以妨害公務罪認定: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
此外,在我國《刑法》分則的其他規定中,也包含了妨害公務的其他罪名,比如擾亂法庭秩序罪、組織越獄罪等等,這些罪名由于分則都有單獨規定,因此,當行為人犯下此類罪的時候,同時觸犯了該罪名以及妨害公務罪,構成了刑法理論中的法條競合關系。此時應該適用特殊規定的罪名,而不能適用妨害公務罪。
對于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允許有人阻礙其公務的執行,否則可能成立妨害公務罪。但雖然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阻礙行為,但其執行的并不是公務,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范圍的活動,那么就無法以本罪論處。要注意的是,若是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決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那此時要是能夠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