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上訴換押由誰接收?
對于當事人需要上訴的,換押時,由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一聯送達看守所,其余各聯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接收案件后,填寫《換押證》,加蓋公章后送達看守所。對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級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送達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送達看守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遞次移送交接,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書面通知看守所。
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后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復核程序,或者死刑復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復核程序,以及死刑復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準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有關刑事案件上訴換押應當根據實際的上訴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在換押的過程中,一般還需要提交相關個人的材料和證明文件,并經過司法機關的認定后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在執行換押程序后,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