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資法的問題有哪些最新規定?
1、首次規定了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與自貿區制度相接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4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規定了禁止使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22條: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3、通過立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15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強化標準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平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4、進一步保護外商投資征收征用與資金匯入匯出下的權益以及合同履行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20條: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5、三法合一,擴大了外商投資法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外商投資對提高我國的國際形象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不能一味的要求外商投資者必須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制度,在技術不如人的情況下又要強行讓其轉讓技術,這樣肆無忌憚的侵犯外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些做法其實都不符合國際市場競爭法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