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房屋增值部分也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時間標準:
1、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析: 如果是一方婚前財產,自然增值應該從結婚之日算起;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個人財產,應該從個人財產產生之日算起。
2、第10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分析: 這里的自然增值,應該從雙方共同還貸之日起算。
二、屬于共有房產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的共有權人,無論屬于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只要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均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則一般應認定該處分行為無效。
1、共同購買。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收入、用共同的積蓄購買的房屋;兩人以上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等。
2、兩人以上共同出資、出力、出物建造的房屋。
3、兩人以上共同接受贈與的房屋。
4、兩人以上共同繼承的房屋。由于房屋不可分割,而由繼承人共同繼承。
5、因拆遷補償形成的房屋共有。
應該說在沒有什么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房產增值部分都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增值部分的歸屬和房子產權的歸屬沒有什么必然的聯系。房產的分割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建議大家還是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和自己的代理律師詳細溝通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