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關于軍婚的規定是怎樣的?
軍婚是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
二、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1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離婚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四、為了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部隊建設,我國法律確立了軍婚特殊保護原則。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的意。”《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國防法》第五十九條也都作了相應規定。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又一字不差地維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婚姻自由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質疑,也不可抵觸。
根據上面可知道,國家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給現役軍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權利。軍婚要辦理的手續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戀愛史等等。
而且法律上對軍婚的離婚也做了特殊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二款中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五、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1、尊重社會公德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2、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
(1)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
(2)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3)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3、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4、現役軍人配偶條件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5、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程序的特別規定:
根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現役軍人結婚必須提前1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6、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戀愛、結婚的特別規定:
(1)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
(2)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3)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是原則上要求。
7、根據《規定》,士官戀愛、結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
(2)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
我們可以知道,軍人離婚與其他民事主體的離婚條件是存在著差異的,若軍人不同意離婚,將不得辦理離婚手續,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國對于軍人,在各方面采取的都是保護性的策略,這是由于其在軍隊履行了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