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時如何財產保全?
1、申請法院: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從法律規定看,申請財產保全并不局限在財產所在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處境就近選擇法院。)
2、受理時間:法院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會立即執行財產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4、擔保:
一是申請人。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沒有提供的,會裁定駁回申請。
二是被申請人。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裁定解除保全。
5、復議: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夫妻在不申請離婚的情況下,原則上是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因為申請財產保全是在準備要采取訴訟手段之前采取的緊急手段。但如果夫妻雙方已經準備離婚,一方想要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另一方以保護婚姻共同財產不被惡意侵害為由,可以申請法院財產保全。但申請方要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交相應擔保,而且要在15天之內提起離婚訴訟,否則15天后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夫妻離婚時,是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申請財產保全手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夫妻之間財產分隔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雙方懷疑一方可能出現私自轉移財產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全可以有效的減少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