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有關受賄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法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受賄罪的表現形式
??收受型受賄罪
??收受型受賄罪是受賄罪行為的基本形態,與索取型受賄罪相比,收受是被動接收,行賄是屬于主動。所謂收受,指行為人接受行賄人主動交付的賄賂,行為人收受賄賂,可能是直接的,即直接從行賄人手中接受賄賂,也可能是間接的,即經過行為人同意或默許由第三者(如行為人配偶、子女等)從行賄人手中接受賄賂。收受不論采取直接或間接的形式,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但收受以行為人收到賄賂,取得對賄賂的實際控制為必要,否則行賄人委托他人轉交賄賂,雖然賄賂已經脫離行賄人的控制,但他人尚未將賄賂轉交行為人,行為人沒有實際收到賄賂,沒有實際控制賄賂,就不能說已非法收受賄賂。
??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賄賂早已脫離行賄人的控制,而收受人尚未取得的現象,因而對行賄的既遂與未遂,受賄的既遂與未遂的認定上,有不同觀點,因此應該嚴格把握受賄犯罪的各個構成要件,才能準確定性,恰當處理,是否凡是接受了對方財物的,都是收受賄賂呢?顯然,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認真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必須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和實事求是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