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錢罪犯罪構成四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存入金融機構、投資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二、洗錢罪法定的行為方式
洗錢罪法定行為方式只能由作為方式構成,共5種行為方式:
(1)提供資金賬戶:包括行為人將自己的合法賬戶提供給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使用,以及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假賬戶。
【提示】公眾應當謹慎將自己帳號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產生不必要麻煩。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三、洗錢罪犯罪的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48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罪是行為犯,沒有數額和情節標準。
結合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成立洗錢罪的其實對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并沒有規定,因為洗錢罪屬于行為犯,通常實施了相應的洗錢行為,那么就可以以本罪論處。當然,成立洗錢罪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上游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