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何時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就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了。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后,公安機關還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案件疑難復雜的還可以延長偵查期限)。因此,檢察院批準逮捕時,仍然屬于偵查階段。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審查起訴階段一般多長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的準確時間,這不是任何人能夠提前推斷出來的,我們所能夠給大家介紹的只是審查起訴階段的前置性條件。案件到了什么時候,該進行哪個步驟這是由司法機關來決定的,而犯罪嫌疑人和代理律師在很多時候也顯得比較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