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在審查起訴的作用是什么?
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偵查階段的幫助,比如取保候審等。
2、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復印涉案的鑒定技術材料、起訴意見書等;
3、律師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如果檢查機關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發回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不予起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無罪釋放。
4、即使達不到上述目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查起訴人員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訴人的指控思路,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
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親友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后,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在曾程序上還是需要有關人員的介入,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正確的方式,但是最為關鍵的還是需要自己可以進行充分的準備,畢竟在起訴階段會有不少的利益的糾紛,自己需要按照有關法律進行合理的處理,進而促進自己的權益維護。
綜上所述,對于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應該聘請律師,律師在這個階段的作用也很重要的,而律師通常會對案件進行深入了解,在會見嫌疑人的時候也應該和律師陳述案件的詳情,給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