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后遲遲不審判怎么辦?
逮捕后遲遲不審判的話通過律師了解案件的審理發展情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三個月)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審理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二、被批捕之后流程是怎樣的?
被批捕之后流程件偵查、申請起訴及法院審理等環節。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由此得知,對于逮捕后遲遲不審判的這種情況沒有什么其他好的救濟方法,因為犯罪嫌疑人和代理律師,總不能在遲遲等不來審判結果的情況下就是直接申請司法機關馬上放人的,有些案件在進入了審理階段之后,最終的審判結果可能都得等很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