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一般立案偵查意味什么?
立案偵查意味著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案件開始偵查工作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立案偵查后多久會批捕?
立案偵查后到批捕的時間一般需要三個月左右,立案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沒有規定。 逮捕嫌疑人之后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準可以延長1到5個月。現實生活中,接到報案以后的公安機關首先要探討案件是否需要進行立案偵查。
如果需要的話,公安機關就會采取相應的行動,進行偵查。但是,在實踐中立案偵查是不會一直持續下去的,它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
三、公安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總之,立案偵查本身也沒有什么特殊的含義,只能說可以初步認定受害者口中所陳述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制度要被判刑的。但是,立案偵查是刑事案件的第1步,立案偵查以后的這些工作作為報案人來說,也只能等待司法機關的通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