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惡意透支情節輕微如何認定
依據《刑法》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的條件做出來明確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調規定的“惡意透支”。
第一,“惡意透支”有兩個限制條件:
1、發卡銀行兩次催收。
2、催收后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
也就是說如果持卡人沒有接到兩次有關通知或者文書,被催收后在三個月內如數歸還欠款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第二,“惡意透支”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的透支行為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刑事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還款能力以及是否發生了特殊困難導致無力還款,需要考察行為人的整體經濟狀況來評價。這往往需要諸多證據,比如工資表、經營賬表、信用卡交易明細、銀行存款明細、固定資產清單等來證實。
對于涉及到罪與非罪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對所有證據認真梳理、仔細審查,做到不枉不縱。如果綜合全案證據,仍無法得出唯一性結論的,應當本著對被告人有利以及疑罪從無的原則辦理。
二、惡意透支信用卡的特征
(1)超出了透支限額,是否超過透支限額以信用卡帳戶余額軋差數是否超過限額為準;
(2)在規定期限內未償還透支款本息而又繼續透支的;
(3)超限額或超期透支前沒有取得 發卡行授權的許可,包括逃避授權、偽造授權和騙取授權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觀上有 非法占用發行卡資金的故意。
三、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方式
惡意透支行為包括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者發卡銀行的允許透支。
二是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即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歸還本息。一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將在發卡銀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記錄, 影響 持卡人的個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