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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一、夫妻擔保個人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個人名義擔保的債務,依法不宜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從立法本意來看,該規(guī)定是僅針對個人以自己名義為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而言的。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yǎng)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來看,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于、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是為了日常家事,那么適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見代理規(guī)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行為。但如果過分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圍,同樣會危及家庭財產關系的穩(wěn)定,不恰當加重一方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負債行為應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圍內,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舉債,當然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婚姻關系期間舉借的債務,一般認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能證明舉債時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人也知道該約定的,則認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對于擔保的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并沒有共同擔保的意思,所以以個人名義欠下的擔保債務不會認定為共同債務,而且在擔保債務當中受益人也只有借款人本人,夫妻一方并沒有受益,所以應當是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