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的忠實義務的規定是什么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因此,“互相忠實”是夫妻的法定義務,但這一法定義務僅是原則性,并無具體規定,因此更多的是由當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覺履行,當前尚無法定的強制履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責任
夫妻忠實義務應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也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不僅離婚損害賠償的承擔。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肯定也就侵害了法定權利(配偶權),當為侵權行為,侵權者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者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條提起婚內侵權之訴,司法機關不應該關閉此項大門。只有這樣,對整個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規制才能形成一個有層次的制度。但基于配偶權為相對權,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也往往是配偶一方與“第三者”共同完成,配偶一方侵犯了配偶權自無爭議,但第三者所作行為的性質是否一樣呢?如在臺灣,是否配偶一方適用第184條第1項,而“第三者”則為第2項。另者,在無過錯方沒起訴離婚的情況下,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時,實屬婚內侵權,此時的賠償制度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關于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主要就體現在出軌、外遇上面。有的人在結婚之后,可能會在外找小三,也就是我們說的有婚外情的情況,這只能說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種違反。但實際,因為違反這一義務而需要承擔的責任,其實法律中并未作出很明確、直接的規定。不過要是可以認定對方的婚外情行為構成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話,那以此提出離婚,一般法院調解無效的話,也是會判決離婚。與此同時,在離婚的時候還可以要求對方做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