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無罪后能否追究證人偽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偽證罪是一種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它對于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都有嚴重的危害,所以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統治者都對它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是,國內外對于偽證罪的規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個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規定也不同。
犯偽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但也有人認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偽證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例如隱匿罪證的偽證犯罪行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但它必須侵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因此認為,偽證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偽證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體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偽證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偽證方式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偽證罪論處。
作偽證是對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對于作偽證,我國的處罰是非常嚴重的。因為做偽證可能會導致破案的方向造成錯誤。對于這種行為,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以暴力的方式阻止證人進行作證的話,也會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