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無罪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宣告無罪的適用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審判階段疑罪從無的適用情形
(一)只有被告人供述的從無處理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已經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一定要正確理解和適用上述規定。其一,一人被指控單獨實施犯罪行為,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應當無條件地宣告被告人無罪。其二,對于多名同案供述相互印證(口供一致),但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的處理,以往在學術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認識,爭議很大,近些年才達成共識,無論有多少名被告人的一致供述,只要是口供不能補強,確實沒有其他證據的,都屬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均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即應當宣告無罪。當然,如果并非共同犯罪,只是一并審理的被告人,如行賄被告人與受賄被告人、傳授犯罪方法被告人與用傳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其口供應另當別論,當然具有證明力。
(二)被告人不認罪的從無處理情形
其一,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數量相當,或者基本相當,可適用從無原則。如主要靠主觀證據定罪的案件,當被告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截然相反或者矛盾重重,形成一比一狀態,同時又無其他證據證實時,則可認定為疑罪,作從無處理。其二,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數量雖為“多比一”或“多比少”,但前者不能形成有機、完整、合理的鏈條,而后者的合理性、客觀性又無法排除。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拒不認罪,被告人乙、丙卻供述甲參與犯罪,但均稱是聽對方說的。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雖然是多比一,但二者在直接證據方面還是一比一,如果無其他省罪證據予以佐證,亦應認定為無罪。其三,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為“一比多”、“少比多”,有罪證據盡管合情合理,表面看起來比較客觀、真實,但與無罪證據相比,雖然無罪證據亦有瑕疵,可僅憑現有的有罪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亦應做從無處理。
對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若是自己撤訴的,不管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多大的危害,都有可能會被司法機關宣告無罪。對于那些訴法機關已經抓捕,但是卻沒有足夠的犯罪證據的,此時就只能是宣告其無罪,然后將其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