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失怎么判
應受但是免除。犯罪中止的情況下,行為人不僅主觀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而且客觀上也實施了一定的犯罪行為,是應當受處罰的。只是對于犯罪中止出于寬大處理的立場和原則,同時也是為了鼓勵犯罪人及時終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才給予免于處罰的。
我國刑法之所以對中止犯采取這種立場,完全是出于實現刑事政策公平正義價值的考慮—既對中止犯網開一面,鼓勵其及時懸崖勒馬,在犯罪結果出現前放棄繼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又對那些造成一定損害后果的犯罪人保留適當處罰余地,從而避免放縱犯罪的不公正現象發生。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會有什么結果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兩種結果:
1、沒有造成損害;
2、造成了損害。
我國刑法對這兩種結果分別制定了處罰原則,即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換言之,是否造成損害,不是構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處罰中止犯的量刑因素。甲某、乙某在犯罪實行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符合中止犯的構成要件,因此,應當依照中止犯的處罰原則對其減輕處罰。
實踐中,要是成立未遂犯的話,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如果是成立中止犯的話,那情況就不同了,由于此時是行為人自己主動自愿的放棄犯罪,于是在處罰上面自然就會比未遂犯更輕一些,甚至在成立犯罪中止而且沒有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當對其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