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累犯怎么不會判刑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最后,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
根據《刑法》的規定,不判刑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
1.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二、詐騙罪判多少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般來說構成詐騙罪累犯的,往往需要對罪犯從重處罰,但同時也要注意,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是有可能不對罪犯判刑的。當然,本身構成詐騙罪,對詐騙的公私財物金額就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詐騙超過了3000元的,那么才能以詐騙罪論處。而實際根據不同的金額,對罪犯的處罰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