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有哪些
1、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按照規定,在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可以選擇通過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方式,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
2、自身無過錯時,用人單位先解除合同
勞動者自身沒有過錯,但有時卻發生了一些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時勞動者若想獲得經濟補償金,只需要等待用人單位先行解除勞動合同即可,可以在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后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具體如下:
勞動者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非過錯性解除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非過錯性解除情形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經濟性裁員包括發生企業破產、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進行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轉產調整等情況,用人單位進行人員裁減,此時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有過錯時,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
當然勞動者也不是一直只能等待用人單位在發生某些情形后來解雇自己,勞動者自己也是可以在用人單位有過錯情形甚至重大過錯的時候,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約,同樣也是可以拿到該有的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如下:
(1)未依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保障;
(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違背意愿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者要是覺得不愿意,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低于原來標準簽合同
在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完成后,往往用人單位是應該和勞動者繼續簽訂合同的,但如果此時用人單位不肯繼續簽,或者低于原來的勞動標準簽,那么此時勞動者也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給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需要扣稅嗎
勞動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為了防止有些企業或個人,會利用這個空子,搞一些變相偷稅漏稅的勾當,國家又規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要看實際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當然,若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商達成一致,那么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是可以的,這種情況下并不會受法律條文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