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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認(rèn)定后會怎么量刑?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認(rèn)定后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是指出于營利的目的,出售護(hù)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對象是出入境證件,這是眾人的共識,但出入境證件是專指真實的出入境證件,還是包括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理論界和實踐中有不同的認(rèn)識,我們認(rèn)為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中的出入境證件,既包括偽造、變造的假證件,也包括國家有關(guān)部門批準(zhǔn)發(fā)放的真實的證件。
二、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認(rèn)定
(一)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本罪與其他倆罪的區(qū)別一般比較明顯,但在行為人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事前通謀,由行為人向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對行為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處理,還是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處理,實踐中有不同認(rèn)識。我們認(rèn)為,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人也應(yīng)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論處。在妨害國(邊)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況下,為讓所有的犯罪行為都能得到懲治,本法將各種犯罪行為都以明確的罪名規(guī)定下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從理論上講,行為人無論是否和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人通謀,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為都已構(gòu)成獨立的犯罪,也沒必要作為其他犯罪的共犯處理。
(二)本罪與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證件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出境證件,也包括入境證件,而后罪的犯罪對象僅包括出境證件。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行為特征是把自己的證件或低價購買的證件出售,而后罪的行為特征是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
(3)主觀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后罪則要求必須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
在我國,并非是所有人都可以隨意出入境的,特殊類型的民事主體,必須要辦理出入境的證件才可以出境。故此有人會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此種情形,若是滿足了刑法之中關(guān)于出售出入境證件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此時犯罪主體就會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