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補償款怎么支付給對方?
可以直接支付,或者約定其它方式進行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這一要件還要求離婚的客體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婚姻,如婚前隱瞞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導致的離婚,也無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之余地,同樣,對于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也不適用該制度。
二、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是什么?
被請求方必須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法定過錯行為主要是: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四種行為的表現形式及認定標準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詳細介紹,這里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此為限制性的列舉規定,不能對法定過錯行為做擴大化解釋。也就是說,并非所有導致離婚的過錯都須做出賠償。事實上,現實生活中導致離婚后果的過錯行為,遠遠超出上述范圍,如一方嫖娼、賣淫、無故離家出走、腐敗貪污以及吸毒、賭博等其它情形給受害方造成物質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樣不可小視,但不能獲得離婚損害賠償。如果雙方都有法定的過錯,如各自與他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如果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必須是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著明顯的過錯行為,而另一方沒有什么過錯行為,因為這種過錯行為直接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也是符合這些條件,具體補償標準應當由雙方協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