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入刑8罪的內容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而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于少管所。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諸因素的縮影,家庭教育、環境好壞,對青少年成長至關重要,家庭的不良影響主要表現在:
(1)家庭不健全,對子女失于管教
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壓力大,生活緊張。單親家庭的子女多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缺少父母雙方的關懷,享受不到應有的歡樂。一般說來民主的教育方式與和諧的家庭氛圍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而在離異和破裂的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往往會產生反抗社會的不良心態和行為。有些離異家庭的子女無人教育,或受到父母的冷落歧視,他們幼小的心靈感受不到家庭的溫暖,得不到應有的父愛、母愛,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管教不當
獨生子女較多,有些家庭對子女溺愛縱容,百依百順,放任自流,助長了小孩的任性,放蕩不羈,嬌寵和溺愛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發展上的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識和行為習慣,如自私、任性、驕橫、懶惰、粗暴、貪婪等,同時又缺乏獨立生活能力,造成適應社會困難,長期嬌寵、溺愛還會形成未成年人極端的“自我中心”意識,凡是從個人角度出發,不達目的不罷休。這樣,在個人利益,需要不能滿足時,他們可能不擇手段,甚至以身試法去追求和滿足。有的父母只顧自己的工作或享樂,無力顧及子女。有些家長平時對子女不進行管教,出了問題非打即罵,有的甚至把孩子轟出家門或采取更為簡單粗暴的方法。一些家長對子女過分粗暴,導致子女怕家長,對父母不說實話,父母難以覺察孩子的不良行為,也不可能及時制止其犯罪行為,從而導致其犯罪心理的惡性發展。家長之間對子女教育態度不一致,一方嚴厲,一方袒護的做法也不利于孩子良好性格的養成。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師,有的家長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他們自己有著各種不良的嗜好或忙于發家致富,無暇兼顧子女,使這些子女與社會上不三不四的人來往而學壞,導致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2.學校教書與育人脫節
在升學教育、應試教育的模式下,有些學校由于片面追求升學率,只抓智育,忽視德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只管教書,不為育人,一些學校形成了重文化知識傳授,輕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的傾向。不少中小學生普遍存在講吃、講穿,不愿勞動的現象,道德水平下降,組織紀律松弛,缺乏遠大理想和信念,有些學生因成績欠佳,受到教師和同學的輕視,對學習、學校產生反感。有些學校不重視對后進生的管理和教育,以“甩包袱”的錯誤方式把他們推向社會,使他們走向犯罪的邊緣。
3.社會原因
經濟的發展促使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也潛滋暗長了一些腐朽思想與社會不良風氣。不良的社會風氣使青少年中個人主義,自私自利傾向日益得到強化,進一步毒化了社會風氣,反過來又影響了青少年的不良心理,增加了犯罪發生的可能性。青少年已處于世界觀的形成時期,面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唯利是圖、損人利己的盛行缺乏抵御能力,這就使得某些青少年的價值取向發生重大偏差。近幾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高檔的賓館、酒店、娛樂城不斷興建,有些青少年根本不考慮自身的經濟實力如何,為了滿足非分的欲望,便實施盜竊、搶劫等犯罪。特別是城市興起的游戲廳、網吧等,將那些無心上學的學生、青年吸引過去,沉迷于此,一旦欠債多了,便步入盜竊、搶劫等犯罪道路。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實認定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在涉及到上述八種罪刑時,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