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協議有效期是多久?
永久有效,離婚協議書自簽訂以后是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一般說來,離婚協議書有成立和生效兩個階段。因為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系不受《合同法》調整,只能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理論進行解釋。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三種規定:
1、離婚協議書經男女雙方簽名,并辦理離婚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遵守協議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履行。
2、離婚協議書自簽訂以后,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
3、僅簽訂離婚協議書,未實際辦理離婚登記的,該協議書不生效。
二、其它情況
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后,對于反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有以下規定:
1、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 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據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法院應予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一年后才訴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必須對相關的情況進行認定,特別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權的認定、離婚債務的處理等情況,在約定或者判決后達成一致意見,并寫入離婚協議遵照執行,所以相關法律效力是永久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