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鑒定錯誤怎么辦?
當事人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重新提出國家賠償鑒定,如果符合國家賠償的范圍可以進行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關國家賠償的相關情況認定在國家賠償法中有明確的說明,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申請和處理,如果符合公開審理的條件那么必須經過公開審理,并將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但如果涉及到不能進行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二、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發布、1995年1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的決定》(2010年4月29日發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的決定(2012年)》(2012年10月26日發布、日期:2013年1月1日實施)修改
對于國家賠償的相關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國家賠償的實際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了解的,可以向司法機關進行咨詢辦理,只要在符合國家賠償的范圍內的案件才可以進行賠償,如果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是無法適用國家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