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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數(shù)額上并沒有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chǎn)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jīng)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除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這里的“情節(jié)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shù)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里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這里的“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