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體和心理狀況,從保護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慮,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在此期間,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在此限。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有些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第一次起訴時,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往往會判決不準離婚或動員原告撤訴,此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之內是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的,但此期間雙方可通過協議的方式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歷來都對軍婚實施特殊保護,這么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軍隊穩定,消除軍人的后顧之憂,增強部隊戰斗力。有的人可能認為,這種規定是不是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呢?婚姻自由的確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國家對軍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
對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得經過軍人同意,否則法院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對此,相關司法解釋也做了一些具體的規定。
但我們注意到,《婚姻法》同時還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指的是什么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此處的重大過錯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不管軍人是不是同意離婚,法院均可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4、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對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五、夫妻感情未破裂
對于普通人在普通時期的離婚要求,法律同樣做了限制,并不是一方提出離婚就一定會得到法律的支持,除非兩人對離婚問題協商一致。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也就是說,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怎么界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呢?每個人有每個人不同的標準,法官到底如何判定呢?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做了一些較明確的規定,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等。如果有這些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就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上對夫妻離婚有一定的限制,但總的來說其實婚姻還是比較自由。只不過目前在我國并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就算是夫妻分居已經很多年了,若沒有按照規定辦理離婚手續的話,那么也不會說就可以因此而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當然,對于不同的離婚方式,具體要求的手續不同,而這也是當事人需要特別注意的。